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绝婚和休妻的区别,古代休妻七出三不休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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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离婚和现代有何区别,主要有哪些手续
古代的离婚和现代的离婚的区别如下:
第一:古代离婚的方式有三种,而现在离婚只有两种方式。
古代离婚的形式有三种,第一种就是男方单方面的用“七出之条”休妻,在古代的时候由于男人的地位很高,女人的地位非常的低贱,所以说男子只要认为自己的妻子犯了七出之条里面的任意一条,都可以一纸休书把妻子休掉。当然女子如果不认可也可以到官府去申述,如果连官府都同意的话,那么女子就要拿着休书离开夫家了。
第二种就是和离,这种就是和平分手,双方商量好认为都不愿意继续生活下去,就可以当当地的政府部门提交和离的申请,然后部门批准盖章以后就生效了。第三种就是义绝,这种方式就是官方认定的必须离婚的方式,官府强制性的要求双方离婚,一般可能是君王或者官员下达的命令。
现代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起诉离婚。现在离婚需要民政局盖章发布一个离婚证,或者法庭颁布的允许离婚书,然后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才算是最终离婚成功,只有拿到了离婚证的绿本才能拿到。
第二:古代离婚更容易,现代离婚复杂一些。
古代离婚一纸休书就可以完成,但是现代离婚一般政府会出现调解,自古以来有一种说法是劝和不劝离,因此离婚就变得非常的困难。如果是起诉离婚的话,第一次开庭基本上都不会允许离婚的,而第一次排期就要好几个月,如果还要上诉的话,可能又需要等待大半年甚至一两年的时间,所以说离婚是非常耗费时间的,不是那么容易就可以成功的。这对于那些遭受家暴的人来讲并不是保护婚姻的机制,反而无法保证人身安全。
“妻”跟“妾”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男人只能同时有一个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时间也只能有一个皇后,在我们老祖宗的脑袋里,妻与妾完全是两个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并论。(平民之家,有平妻的说法。但平妻与妾地位等同,不可与正妻同日而语)
妻
“妻”是应父母之言媒妁之约,明媒正娶过来的,是“正室”;
妾
妾则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只是“侧室”、“偏房”,不可称之为“妻”。
历史记载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姓侄女辈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那就不必多说了。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妾的身份,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这样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经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凌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饭。《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夫妻。《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小儿女们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1]
古时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当时的法律虽规定不可娶二妻,却没让人不许纳妾,娶“二妻”犯法,纳“二妾”、“三妾”、“四妾”却无关紧要,虽然在本质上与“一夫多妻”没任何分别。汉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规定“凡男子年满四十而无后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争气,生不出儿子,你即使想“从一而终”也办不到,因为要逼你纳妾。“一夫一妻制”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规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你有了一个明媒正娶的老婆,还要明媒正娶一个老婆的话,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个老婆家也要被判刑,只不过减轻一点罢了。所以,三妻四妾并不是说你可以娶三个老婆,而是说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个,但不能同时娶两个。否则不仅要判刑,还要强迫与二婆离婚。虽然老婆只能娶一个,妾却可以多娶,因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谷梁传》:“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就是说,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爱的小妾升为妻的话,就是触犯了刑律,一旦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样得离异。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环。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在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而且,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权利却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主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家庭中,性关系的平衡极为重要,得宠与失宠时时会引发家庭矛盾,而对于妾来说,唯有性生活,她们是与妻子一样享有权利的,并且,由于负有生育的职责,她们比妻子更优越,能时常与丈夫接触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
古代娶妾和娶妻婚礼的不同
娶妻是非常正规的,需要门当户对,占卜八字,明媒正娶,男方所下聘礼和女方的嫁妆都十分丰厚,结婚时需要“十里红妆”的迎送亲队伍,女子着大红嫁衣,新郎披红挂彩乘马亲自迎亲,队伍在官道上拥有优先通过权,大小官员都要回避,这是南宋时留下的传统。女子到男方家,男方需中门大开,高搭喜棚,所有门庭披红挂彩,遍请亲朋好友,拜天地父母,之后告祖宗,入宗谱,皇帝娶皇后则通过午门等所有大门的中门,古代除皇帝也只有新科状元才能有此殊荣。婚后三日回门,妻子着仍着红衣,此外妻子为家庭内务之主,统领妻妾,管理家务,拥有对妾的惩罚和管理权。妾就简单多了,只需一乘小轿,由侧门入男方家,不会迎亲,聘礼很少,一般也无嫁妆,男方一般只请族内亲朋,只有内院才简单的挂几幅红绸,外面看不出此家在办喜事,婚后回门,女子只能穿蓝色衣服,妾在家庭中虽然也是主子,但也仅比下人强些,甚至不如管家或老家人混得开,如果能生的一男半女,也需可入宗谱。皇家的妃嫔答应等则由神武门入宫,虽也有个册封典礼,但规模和隆重程度与大婚显然无法同日而语。
古代夫与妻妾的相处
在古代家庭中,虽然妻与妾的职责都是侍奉丈夫、治内管家以及生儿育女,但是,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只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算主子。同时,妾在家庭中的权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首先,妾不能参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亲属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亲之内,就连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这样,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爷、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隶;妾称自己的子女为少爷、小姐,她的亲生子女只呼其为“姨娘”。如《红楼梦》中,贾政之妾赵姨娘,不但全府上下主子都看不起她,就连稍有脸面的丫环婢女也不把她放在眼里。赵姨娘的亲生女儿探春并不认她为母亲,也不认生母的弟弟为舅舅,她只认贾政的正妻王夫人为母亲。母女应有的生身血缘关系在宗法制的道德规范下成为主奴关系了。对于妾来说,只能把自己看作是代替正妻生育的人。由于嫡庶之分甚严,妾的地位低下,正妻去世后,必须再娶一个妻子,以至造成诸多弊端。此外,在与丈夫的关系中,如果说“夫为妻纲”,夫妻之间本来就不平等,那么,妾与丈夫的关系就更不平等了。对于妾,丈夫可随意处置,或打骂,或遣逐,甚至把妾杀了,《唐律》《宋律》也只是处以流刑。《清律》处罚更轻,只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骂丈夫,则处罚得比妻打骂丈夫严得多,“骂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问有伤无伤,俱徒一年或一年半”。在家中,妻可以使唤妾,打骂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为,妾犯妻与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制家庭中是没有什么权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实际上与奴隶无异。但是,一般来说,为夫家生育过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权利往往会随之提高。此外,视门第、家庭的教养等的不同,妾的权益也因之而异,往往在妻、妾与丈夫之间产生一种微妙的关系。
星汉灿烂绝婚和休妻的区别
绝婚是男女都可以提出,休妻只是男生提出,女生是没有资格的。
休妻是男方提出,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往往会导致女方的名声不好,以后再嫁就非常难,绝婚可以男方或女方提出,属于离婚,在古代可以称之为“和离”,但由于古代女子地位低下,普通百姓的女子是没有资格提出离婚的,只有达官贵族才有资格,而绝婚是和平离婚,因此也不会影响女方的名声。
两个词均来自电视剧《星汉灿烂》,由吴磊和赵露思主演。
绝婚是啥意思
绝婚是离婚的意思,绝婚是汉朝以前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用语。
虽然绝婚在古代双方都可以提出,但是绝婚一般是男方休掉女方的情况比较多,汉朝开始,女子的地位逐渐下降,对女子的条条框框的束缚也逐渐增多,而对男子则没有什么要求。绝婚也慢慢发展成了单方面的休妻。
绝婚和休妻的区别
绝婚和休妻的区别有2点,其一是提出的人不同,绝婚可以是男女双方提出,而休妻只能是男方提出;其二是影响不同,绝婚对男女双方的声誉都不会有影响,而休妻则是对女性的不公,很容易令其被嫌弃,背负骂名,严重影响二婚,所以要注意区分。
古代夫妻离婚,休妻、和离、判离三种方式有哪些区别
古代关于夫妻离婚,其实有休妻、和离、判离三种方式,虽说古代重男轻女,但其实对于女性权益同样有所保证,即使是对男性极为有利的“七出”,同样也有“三不去”的规定,而和离和判离,比起休妻来,则无疑还要更人性化一些。
休妻:即使妻子犯了“七出”,同样也有“三不去”的规定
休妻虽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彼时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里一声,再由专门负责回应事务的衙门“媒氏”记录便完成了离婚。同时,这时的男子休妻几乎不需要什么理由,这无疑会对女方造成极大的伤害。
到了汉朝,朝廷开始对休妻条件进行限制,虽然“七出”这个词语直到唐朝才开始出现,但其规定却源于东汉时期《大戴礼记·本命》中的“七去”规定,其规定只要妻子犯了“七去”(七出)任何一条,丈夫便可以将妻子休掉。
1、“不顺父母”:主要是指不顺从、不孝顺公婆,这被认为是“逆德”,在极为重视孝道的古代,这一条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2、“无子”:主要是指妻子不能生育,无法传宗接代(古代普遍认为无后的主要责任在于妻子),在倡导“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代,这条同样极为重要。
3、“淫”:主要是指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点就不用多说了。
4、“妒”:主要是指妻子嫉妒心理极强,而在古代主要体现在妨碍丈夫纳妾或者苛责妾室等方面。
5、“有恶疾”:主要是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恶性传染病,这样的妻子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殷实和对祖宗的祭祀,如此一来妻子便等于失去了家庭地位和存在价值。
6、“多言”:主要是指妻子挑拨是非,尤其是挑拨亲戚之间的关系。
7、“盗窃”:古代女子一旦嫁给男方,就失去了财产权,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便会被认为是盗窃行为,违反了“义”。
不过,为了保障妻子的生存权利,古代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一旦满足“三不去”的任意一条,丈夫也不得休妻。
一是“无归所”:即妻子离开夫家之后将无家可归,例如娘家再无他人,这样妻子被休之后便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丈夫不得休妻。
二是“与更三年丧”:主要是指妻子只要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那么丈夫也不得休妻。
三是“先贫贱后富贵”:主要是指男方贫贱时娶的妻子,富贵之后不允许休妻。
如上所述,古代休妻的“七出”规定虽然对女子极为不利,但“三不出”规定则相对保障了妻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过,唐朝以后规定,“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如果妻子是因“有恶疾”和“淫”而被休,那么则不受“三不出”的保护。
和离: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但多为男方主动提出
“和离”其实与现代的协议离婚比较类似,主要是指在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即使不满足“七出”规定,也可以离婚。
“和离”的规定最早出自于唐朝,《唐律·户婚》中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和睦相处,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那么在男女双方和双方家庭商议妥当之后,丈夫便需要出具“放妻书”,作为离婚的证据,然后双方的婚姻关系便宣告解除。
唐、宋时期社会风气普遍较为开放,彼时对于妇女改嫁之事不仅朝廷不反对,民间也普遍能够接受,因此“和离”官府还是比较认可的。不过,彼时的“和离”,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男方主动提出的情况较多。
当然,女方也有权利提出“和离”,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李清照和张汝舟的婚姻,彼时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离婚请求。
判离:官府判决离婚,主要分“义绝”和“断离”两种情况
正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古代官府通常不参与夫妻离婚的十项,只有出现“义绝”、“断离”和婚姻违法等其他情况,官府才会介入,从而强制性离婚。
1、义绝:主要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配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通常指五服以内),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便会被断定夫妻双方已经“恩断义绝”,因而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殴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欲害夫者;
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以上六种情况,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夫妻关系便自动解除,如果不自动解除,官府不仅会强制性解除,而且会进行惩处。《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2、断离:这条规定直到元朝以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那么官府便会判定双方离婚。
“逼妻为娼”:元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朝也有类似规定。
“将妻典雇与人”:元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定双方应该离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朝法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
3、其他情况。除了以上离婚现象之外,古代对于夫妻婚姻也有诸多规定,而违规成婚的,往往也会被官府强制终结婚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违反婚约。例如唐朝便规定,如果女子已经与人定下婚约,但又被许配给其他人,那么即使已经与第二个男子成婚,那么也必须解除婚姻关系,而重新归于前夫;如果前夫不要,则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于后夫。
妄冒。即冒充他人成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比如尚未成年而诈称成年,又如身患病症却诈称身体健康。另一种则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患有疾病或残疾,于是让他人冒充。而一旦犯了“妄冒”,如果双方尚未成婚,那么便取消婚约;而如果已经成婚,则判定离婚。
违反“一夫一妻”。我们提到古代的婚姻制度,总会想到一夫多妻,其实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每个男子只允许有一名正妻,严禁一夫多妻。而如果违反这一规定,那么便会判定男子与第二位妻子离婚,且会对男方进行惩处,惩处力度历朝历代各有不同。
婚姻违法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婚姻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依法要判定其离婚。另一种则是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缔结婚姻的,例如强夺他人妻女、奸占他人妻妾之类的,同样也会判离。
以上便是古代关于离婚的各种规定,从其内容不难看出,其实大多都是为了保护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权普遍高于女权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动提出离婚,只有通过“和离”这一种途径,而且还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较为强硬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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