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2018修正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2018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3、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4、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5、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6、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7、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敬禅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8、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9、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者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0、亮嫌尘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11、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2、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4、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7、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8、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辩拍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10、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11、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1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扮袭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1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厅灶兄学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1、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2、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特别强调了政府在保障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中;
3、还提出了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等政策措施,等等。这一法律还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关注和唯顷山扶持。比如规定对流动人口子女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补助;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乎睁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