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统计数据造假怎么处罚,统计造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统计数据造假怎么处罚
1、法律分析:根据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3、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岁扒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4、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丛信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乎郑昌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统计数据造假会判刑吗
1、法律分析:会根据情况而定,看是否触及法律。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可能机构单位会出处罚你,交罚款或者辞退都是有可能的;构成犯罪的会开除,并且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资。还是要诚信工作,卖岩不要为了一时之利自毁前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斗物年内不中销御得从事会计工作。
三、统计造假会不会坐牢
1、不会坐牢,但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09年6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从防止行政干预、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打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三不得”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说,从近年来全国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这些统计违法行为中部分又是行政干预所致。为此,新《统计法》对完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领导干部“三个不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新《统计法》同时取消了现行统计法中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减少了官员们“随意处置”统计数据的空间。
3、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4、(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5、(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扒前毁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7、(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8、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悔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9、(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10、(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11、(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2、(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13、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4、(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春备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15、(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