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一府两院指的是什么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一府两院指的是什么以及一府两院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府两院是指什么
“一府两院”是指国务院、法院和检察院,它们分别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平行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的职权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权力机关提议案;统滚饥领各部和各委员会工作及其他全国性的行政工作;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划分中央与省级行政机关的职权;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国防工作、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撤销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批准行政区划,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睁纯的其他职权。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全国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悉备咐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各级人大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还应对上级检察院负责。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省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分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二、一府一委两院指什么
“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一委”是指监察委员会,“两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唯高则活动。
在中央部门中,“府”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两院”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府一委两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
人大与“一府一委两歼搭院”的关系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是代表氏山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等,“一府一委两院”必须执行。
2、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人民,拥有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权。“一府一委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致的,都是反映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4、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必须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三、一府两院指的是什么
1、“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两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
2、在中央部门中,“府”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两院”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都由全国手闷缓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
3、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不仅表现在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罩告体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活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毕模司法解释的监督。
4、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就已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5、该决议实际上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权。但是,由于该决议并没有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具体法律程序。
6、因此,“两高”在司法解释实践中,很少自己主动地将司法解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法审查,这也影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监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