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宅基地新政策2020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宅基地新政策2020的知识,包括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0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一、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土地征收、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三大方面进行了修改。那么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的纳羡老政策呢?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新《土地管理法》完善了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宅基地户有所居的规定,明确:
(1)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洞升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2)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派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2020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的
从 2019年9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败磨并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来看,2020年起,国家将大力支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这可看作是宅基地政策的一个重大变化。很多朋友问,支持盘活利用是不是表示宅基地政策变宽松了?宅基地是不是可以自由买卖了?其实并不是。因为从《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来看,国家支持以下5种盘活方式,但并不支持宅基地买卖。
1.鼓励村集体和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2.鼓励城镇居游悄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以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鼓励村集察迹体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宅基地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4.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5.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通过以上5种盘活方式,能让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得到更好地利用,既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也能让农村村民更受益。
三、宅基地新政策2020
1、首先,国家宅基地规定的新政策是施行日期2020年01月01日,公布日期于2019年08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这部法律有三条对宅基地作出了规范,对农村农民拥有宅基面积、数量地进行了限制。结合现在的形势对盘活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了设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会被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最后,可以参照农村土地管理法对土农村宅基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
2、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4、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5、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伍顷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8、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9、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10、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11、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世姿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3、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14、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15、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6、(一)为乡(镇)腔返陆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17、(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18、(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19、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0、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23、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25、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