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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自2008年几月几日起实行
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禁毒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
禁毒法规定的禁毒工作机制如下:
(1)禁毒工作机制是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
(2)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3)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毒品区别于毒物的自然特征是依赖性,分为生理依赖性和心理依赖性两个方面:
1、生理依赖性。是指在某一段时间内不断地使用某种药物带来的生理上的变化,表现为一种周期性或慢性中毒的状态,需要继续使用该药方能维持机体的基本生理活动,否则就会产生一系列机能紊乱和损害的反应。
2、心理依赖性。是指人在多次用药后所产生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药物的主观渴求或强制性觅药的心理倾向。心理依赖性的产生有两方面因素,一是由以往用药所体验到的某种效果或感受驱使,用药者为了不断追求这种效果或感受而产生继续使用该药的强烈欲望;二是为逃避停药时出现的烦躁、不安等心理反应而渴望继续用药。毒品的心理依赖性虽然表面上不如生理依赖性明显、强烈,但极难根除,它是吸毒者在生理脱瘾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最重要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几月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在2008年6月1日颁布实施。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且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禁毒法是几月几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时间是2008年6月1日。
相关法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几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在2008年6月1日颁布实施。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且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禁毒法于2008年几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在2008年6月1日颁布实施。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返罩的社会捐赠,并且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消帆逗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蠢世虚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轿腊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拿卖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带燃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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