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前置行政许可的问题,以及和前置性法律法规是什么意思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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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许可证是前置许可
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中涉及专项审查、审批的事项,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和评估,经过审查和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许可文件或证件既是对市场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认可和允许,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申请人已具备某项经营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于它具有行业性管理和专业性审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须要有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才能担负起这一工作,履行好这一职能。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揽或包办代替这一职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只有严格查验前缓孙置审批的许可文件或证件,确认申请的经营项目已被行业管理部门所准许,才可作出是否颁发《营业执照》的最后决定。在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上,绝大多数文件或证件都是有法定格式和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准入时易于辨别或识别。但是,也有一些文件或证件没有法定的统一格式和标准,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主旅丛要表现为:1、行政许可文件不规范。一些行政许可文件由于没有统一公文格式和标准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同一经营事项,在行政许可文件上可以以不同格式或文字来表述,诸如出现了“符合要求,同意建设”、“符合规定,同意使用”、“准予营业”、“已经批准”等多种批复语言表述。甚至极个别审批文件为了规避某一方面的责任,在语言表述上玩文字游戏,意思表达摸棱两可,如:在出具的文件中出现了“情况属实”,“同意办理”,“请准予办理执照”等字样,究竟是什么“情况属实”?同意办理什么?具备了什么条件“请准予办理执照”,都无准确定义。2、行政许可方式不规范。一是不及时颁发许可证,只出具《受理通知书》,就让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除个别法规规定可以以《受理通知书》登记外,绝大多数法规没有此规定;二是直接以文件或公函代替许可证,对申请人的某一申请事项予以许可,请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在许可证上随意签署意见。主要是许可证到期后不能换发新证,只在到期许可证上签署“已经审验”、“同意续期”、“延期一年”等字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以代替新证,既没有“已经审验”的年度标识,又没有续期的具体时效,更没有延期的起止期限,致使工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年检、验照时十分被动,对申请人来说,说他无证他有证,说他有证又不符合登记要求,若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年检、验照手续,一旦在许可事项上发生了重大问题,这个责任究竟有谁来承担。
以上问题,工商部门若以行政许可不符合要求为由驳回申请,申请人则认为你是吹毛求疵、姑意刁难,个别部门则以大帽子压人,说你工商部门的服务环境不宽松,妨碍招商引资项目,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使你处于两难的境地。 1、未经名称预先核准,就取得了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主要情形有:一是由于申请人事前不了解办事程序,不知应先到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取得预先核准的法定名称后,再到有关部门去申请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个别审批部门也未因此向申请人索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就依申请人口头提出的名称办理有关行政许拆哪樱可文件或证件,致使工商部门不能顺利办理核准登记;二是个别涉及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的部门,明知应先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才可依法定名称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他却置办事程序于不顾,就颁发了自拟名称的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迫使工商部门依此办理市场经营主体核准登记,由此引起企业名称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领不到《营业执照》。2、不依预先核准的法定名称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造成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上的名称与法定名称不一致,使工商部门不敢确认其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件所指的名称就是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具体问题有:一是在许可文件或证件上简化法定名称,或不打印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只打印企业字号和企业类型、或将大的行政区划降格打印为小的行政区划;二是与预核名称音同字不同或出现错别字;三是随意改动预核名称中的企业类型将“有限公司”打印为“厂”、“矿”、“部”等等,反之也一样;四是随意确定市场经营主体性质,将“集体”确定为“私营”,或将“私营”确定为“个体工商户”,反之也一样;五是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上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上的负责人不一致;或将行政许可证件上的法人企业名称打印为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打印为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反之也一样。
由于以上问题,必然造成行政许可文件或证件的登记事项与《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差异,由此就有可能引发相关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工商部门若以以上问题驳回登记,有人就认为工商部门是小题大作。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事后是否应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备案,《行政许可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甘政办发(2005)38号文件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52项备案制管理项目予以保留,保留的目的只是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管理,并未要求向有关利害关系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否备案也不明确。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都是重要的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如不要求备案,一旦发生责任事故,企业不能提供这方面的有效证件时,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有关利害关系的管理部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放任自流,只要是后置审批事项,哪怕是重要的后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其在工商等有关部门备案,在办理市场经营主体年检、验照时也无需要求查验和提交。
前置许可证是什么意思
一、前置许可证是什么意思
1、前置许可证件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梁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码渣毁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二、前置性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前置性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还应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3、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企迟备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4、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乡村集体企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
什么叫前置性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分前置性许可和非前置性许可。
前置性许可是指:某一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所核发的证明文件,作为其他行政机关核发相应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娱乐场所(指向公众开放的、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厅、游艺等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历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对于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烂袜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时,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此外,金融保险、化学危险配凳物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也需要办理前置许可。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是什么意思
企业登记前丛做置行政许可是指当事人在办理当前许可事项时,必须持有的上一环节的许可证件。例如,从事卷烟销售经营的经营者,在办理或者审验《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许可时,必须持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能办理或审验。同样,如果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就要首先取得工芦郑枝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陪敏在这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就是前置许可证件。
什么是前置性行政许可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是指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法律客观:一、前置行政许可简介前置行政许可可以举例来进行说明,例如从事卷烟销售经营的经营者,在办理或者审验《营业执照》这一行政许可时,必须持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方能办理或审验。同样,如果从事食品销售经营,就要首先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在这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就是前置许可证件。二、个别判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应设定为前置行政许可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为例,现行的申领程序是:煤炭生产企业在申请市场准入时,首先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领取《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此《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申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条件。而对于非煤矿山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则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变为了后置审批。这就使人感到煤矿企业的安全重要,其它企业的安全次要,可以先开业后规范,达不到要求可以关闭,至于企业因此而形成的损失只有其自己承担。笔者认为目前的这种后置审批申领程序有以下弊病:其一、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在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只有其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领取《营业执照》进行市场准入,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都未确定,就凭《营业执照》先期判冲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若在此期间发生不安全事故,这个责任究竟有谁来承担;其二、目前是领取《营业执照》在先,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也在先了,安全审查评估在后,如果,经安全审查评估没有达到法定条件,企业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那么企业前期投入的生产设施、设备及费用将会形成损失,工商等部门已颁发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允许企业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现在又因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被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关闭。如果,企业拿出已取得的其它各项前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质问或诉讼已参与审批的各个有关部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有关部门是十分被动的。从法理上看,前期参与批准的部门是依照办事程序依法批准的,企业的质问或诉讼应是无理的;但从情理看,由于办事程序上的合法不合理,使企业先期应进行的安全审查未进行,就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相对加大了损失。是否可以这样说,由于办事程序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坑害了”企业,也使参与批准经营的有关部门无法直面被关闭的企业,更无法积极开展查处取缔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已遇到了此种情况和矛盾。归结为一句话“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审查应具有优先权,办理程序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优先,没有安全保证这个前提,就不得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三、对涉及前掘磨置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监管还不协调按说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监管不存在协调问题,依照法定职责应是“谁许可、谁发证;谁发证、谁监管”,其它部门不得干涉。但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查处,这就赋予了工商部门对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或者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已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的查处权力。据此,工商部门在市场巡查中,对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到期的予以警示,失效的予以查处。尽管这样,但许多行政许可前置审批事项到期失效后引起《营业执照》核准事项失效的问题仍然比较多,虽经工商人员多次警示和督促,由于一些经营者认识不到位不及时审换新证,或因一些发证部门检查督促的频次低、审换新证不及时、换发证件周期长、以及正在开展某一方面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就以一纸公文通知暂停办理新证审核换发工作等多种原因,导致一些经营者不得不因此而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甚至还引发了经营者被处罚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出现,使经营者认为有关部门是各把一方、各自为政、互不协调。以上就是怎么理解前置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目前在前置行政许可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后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事后是否应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备案,《行政许可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否备案也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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