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以下何种救济具有终局性,以及终局性决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录
以下何种救济具有终局
近年来,我们都会听到这样一个词语,那就是社会救助。在我们平常人的概念中社会救助,就是帮助他人,但是至于社会救助具体有啥内容,相信我们很多人都不清楚。今天就来告诉大家社会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救助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a.第一个就是我们大家比较熟悉的社会救助工作,也就是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b.第二个就是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c.第三个就是在紧急情况下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d.第四个就是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何种救济具有终局性
何种救济具有终局性?司法救济是一种终局性救济。救济,汉语词语,读音为jiù jì,意思是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1]
中文名
救济
外文名
relief;succor
解释
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
拼音
jiù jì
注音
ㄐㄧㄨˋㄐㄧˋ
快速
导航
出处
解释
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生活困难的人[1]
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民间救济由个人或单位提供,这类救济纯粹是一种施舍行为,一种慈善行为;而政府救济属于社会行为,通常被称为社会救济。
【近义词】接济——救济(救援)
出处
《三国志·吴志·吴主传》:“思平世难,救济黎庶,上答神祇,下慰民望。”
《武王伐纣平话》卷中:“﹝汤王﹞言罢,遂开仓库救济贫民。”
老舍《四世同堂》二:“因家道衰落而连这陋巷也住不下去的,他也无力去救济。”
连带责任的不公平是终局性的吗
连带责任的不公平并不一定是终局性的,因为在法律上可以通过申请豁免、追偿权等手段进行救济。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对第三人损害造成的结果,按照各自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某些原因(如他人恶意行为、无力偿还),其它未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这就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然而,法律上有对连带责任不公平的救济措施。例如,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某一被告人应该被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律师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豁免;如果已经承担的责任超出了应承担的数额,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偿权将超过应付部分要求追究其他人的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能够申请豁免?对于连带责任人来说,只有当其能充分证明自己没有参与损害行为,或者诉讼时已履行清偿义务的连带责任人,有资格申请豁免。
连带责任是在特定情况下出现的责任模式,对于未参与产生损害结果的当事人来说,可以通过追究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申请免除等方式进行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几个侵权人对同一侵权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协商一致确定每个人的份额;但被侵权人只能就全部损失向其中之一或几个侵权人要求赔偿。
紧急避险属于哪种救济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私力救济。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私力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在我国公民依法救济权利的方式
一、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二、司法救济
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
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
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
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
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力救济
所有的仲裁都是一裁终局吗
是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事仲裁能以最快速和最经济的方式解决争议,由此终局性被认为是出于当事人快速解决争议的需要而产生的特征,并且是仲裁一个广泛认可的优点。终局性体现在仲裁裁决不能基于实体问题上诉的一般规则上,裁决一经作出是终局且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有在特殊且有限的情况下当事各方才能寻求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被告的是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还有二个救济途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件有几类?
1。小额的劳动争议案件。
2。标准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这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以下何种救济具有终局性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