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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哪年修订的
法律分析: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新兵役法内容
法律分析:1.兵役法最新规定一:实行兵役登记制度
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2.兵役法最新规定二:每年征集服现役士兵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3.兵役法最新规定三:士兵现役和预备役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而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4.兵役法最新规定四:军官现役和预备役
①军官选拔: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②军官服役年限: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5.兵役法最新规定五: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①服役待遇: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②抚恤优待: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5.兵役法最新规定五:退役军人的安置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①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③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2年新兵役有什么新规定吗
1、征兵对象: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如果军队有需要,可以征集女生服兵役;
2、兵役登记制度: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该在2022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有关的兵役登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后,初步审查如果是合格的,就是应征公民。
兵役登记指什么?
1、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服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适龄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当年经兵役机关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在年度征兵工作结束前,未经市征兵办批准,不得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权益。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兵役法2022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
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九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
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第十三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若干体检组,设立
若干体检站,采取定点或巡回的办法进行;有条件的县、市,也可指定若干医院负责。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
站进行体格检查。
送检人数,由县、市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
关规定,正确掌握标准,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第十六条对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进行肝功能化验(含表面抗原检查)和体格复查。
潜
艇人员的体格复查,由地区统一组织进行。
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的体格复查,由县、市
组织进行。
普通兵由县、市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过抽查,发现不
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第四章政治审查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组织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县、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对体检合格的
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要弄清他们的表现并填写《应
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第十九条县、市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逐个进行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第五章审定新兵
第二十条县、市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
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我想知道最新兵役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1955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这部《兵役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以及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等。它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建设,使人民群众的兵役负担趋于合理,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奠定了我国兵役法规的基础。1984年5月31日,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了新《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行。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一是改革了我国的兵役制度;二是重新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三是对军官和士兵服现役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四是对预备役制度、战时兵役动员和民兵制度作了新的规定;五是改革对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等。
新的兵役法更加符合我国军队和国防发展的实际情况。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修改后的兵役法共十二章六十八条。修改后的《兵役法》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了我国兵役制度:二是加强了预备役制度建设:三是改革了优待安置办法:四是加大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惩处力度。它的完善与依法服兵役的观念,加强国防观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下一次改革,那属于军事机密了.不要忘了我们国家得保守性比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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